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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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 建物因地震倒塌之安全性有無欠缺
2022-06-1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83年11月2日發布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既認系爭建物於85年1月17日取得使用執照,流通進入市場,有消保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建物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自應依上開規定負舉證責任。乃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遽以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建物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斷,尚有未當。再原審未查明審認九二一地震後系爭建物及鄰近地區房屋之市價各如何及所憑之依據,遽以多年後系爭建物部分住戶出售房屋之價格與鄰近地區相同樓層、坪數之房屋市價並無差距等詞,謂上訴人未受有系爭房屋跌價之損失,尤嫌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