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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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鑑定人及鑑定意見之評價
2022-06-1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查丙等三人抗辯甲能自己開車,上下車,走路不用輔助器,不需旁人攙扶等語,並提出照片為證。倘非虛妄,甲既能從事上開活動,其是否仍有終身僱請半日看護必要,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徒憑台中榮總醫院102年2月22日函送之補充鑑定書,即認甲終身應僱請半日看護,不無可議。又甲究得請求若干看護費,攸關丙等三人應賠償甲金額之多寡,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爰有將原判決不利渠等部分全部廢棄之必要。丙等三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敗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