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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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2022-06-1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民事判決要旨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原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原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是借名者將因借名契約登記為出名者所有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並未悖於借名契約,不能認為無權處分,無待於終止該借名契約。查上訴人於事實審既辯稱:系爭房地為周0濤所有而借名登記在莊0麗名下等語,並舉周0奮、周0珍前夫朱0翼、莊0麗之弟莊0清出具之聲明書、證人周0女之證述為證。果爾,倘周0濤與莊0麗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契約,莊0麗僅係出名者,為借名者之周0濤就所有系爭房地原得處分,則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難謂為無權處分,無須終止借名契約。乃原審就上訴人此重要防禦方法未予詳究,或以上訴人未證明周0濤有向莊0麗終止借名契約,或以系爭房地登記於莊0麗名下即推定為其所有,而對上訴人所舉之上開人證、書證未調查審認,即為其不利之論斷,於法殊屬未合。此部分事實既屬不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