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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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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成立與個案損害賠償之認定

2022-06-1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成立,除須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要件,其損害發生與給付不完全間,尚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查原審謂上訴人之保全人員疏未盡注意之情形有:疏忽放行冒名「周0凱」之人駕車進入場區後盜取物料離去,未善盡監看監視器錄影資料及巡邏廠區察看有無遭破壞安全設備之義務等情,惟所稱情節似均發生於00年00月00日竊案發生之前或當日,而竊案發生後,被上訴人職員陳0華於警局陳稱損失物品經統計大約二至三噸重,則於102年1月間放置於露天庫場之水量計縱短少2萬2208公斤,與上訴人何關?上訴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有何疏失?且以被上訴人所稱遭竊之2萬2208公斤之水量計,幾占原存量四分之一,上訴人復辯稱101年12月3日迄至同年月17日,如有大量拆卸後水量計消失,應可輕易發現,何以被上訴人均未發現?況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所負保全期限迄101年12月31日止,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中標售時,方發現短少,能否指係上訴人不完全給付所致,尤滋疑義。原審徒以上訴人之保全人員有上述行為,即命其賠償全數損失,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