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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1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認定

2022-06-0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881條之1第1、2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所稱一定法律關係,例如買賣、侵權行為等是。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紅0公司)對抵押權人(被上訴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並未表明所擔保者係何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則能否謂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係屬有效,即滋疑問。原審以前揭理由為相反認定,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