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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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交易法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認定?
2022-06-0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要旨
股票交易價格常以發行公司過往經營績效、公司資產負債、財務業務狀況等資訊揭露及其他相關因素為依歸,俾使市場上理性投資人得以形成判斷。是公司發布不實資訊,不僅造成個別投資人受騙,抑且欺騙整體證券市場;個別投資人不論是否閱讀此不實報表,均應推定其信賴此財務報表而有交易因果關係。但投資人仍須證明損害及其金額與不實財務報表之因果關係。又投資人在財務報表公告後買進,不實資訊揭露或更正後,所受股價下跌損失,如無其他因素介入,固可認與財務報表不實有因果關係。
惟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自應將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之變動狀態加以考慮,僅應有狀態之損失始與不實財務報表間有因果關係。查聯0公司係經核准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買賣股票之上櫃公司,其於96年4月30日公告系爭
不實財務報表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19日認購系爭股票,並交付系爭股款,其係因信賴系爭不實財務報表,而認購系爭股票,至97年5月間聯0公司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時,始知實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上說明,倘無其他影響股價因素,於系爭不實資訊揭露後,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系爭股票價格下跌之損失;於併有其他影響股價之因素情形,則應就其購買系爭股票時,依聯0公司正確財務報表應有股價,與被上訴人認購價格之價差認定其所受損害數額,均與其是否賣出股票無涉。原審就此未待被上訴人舉證證明,遽以其認購系爭股票價格之百分之75計算其損害金額,尚嫌無據。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