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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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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專指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013-01-0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其他原因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受妨礙。故該條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指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言,契約解除後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在內。倘買賣標的物之市價於解約前已有跌落,低於原定買賣價金,出賣人之財產價值因而減少,固可認係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所受之損害,然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於解約後始有貶損,則非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