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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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訴之變更及法院審理辯論範圍之相關認定
2022-02-13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將原聲明上訴人應給付陳0淑八百萬元本息,變更為命上訴人給付陳0淑代償款四百萬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尾款四百萬元本息,其中請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尾款本息部分,聲明給付對象不同,核屬變更聲明而為訴之變更,原審既認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廢棄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