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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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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分配

2021-10-17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查上訴人未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依上訴人於事實審所提書狀之主張及準備程序暨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內容,與被上訴人之抗辯以觀,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之受利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即該給付欠缺給付目的之事實,並未盡其舉證責任,依上說明,自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亦無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