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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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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受領遲延與債務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2013-01-0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係受領遲延。而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