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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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貪污治罪條例之關於收取工程回扣罪刑之認定
2021-09-2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中關於收取工程回扣罪,因其犯罪態樣之特殊隱密性,常會輾轉多人之手,而不易查清其資金流向,是在此類犯罪類型之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因自白犯行、且已明白供稱犯罪不法所得之流向後,如無積極事證該自白犯行之共犯確有取得犯罪所得,而在其他共同正犯犯罪、但無法調查各自分受犯罪所得之情形,基於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之分配追繳法理,即應就其他共同正犯平均分擔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則以其等之財產平均分擔抵償之。原判決針對黃宗民如其犯罪事實二之㈠、㈢、㈣、㈥部分(二之㈢未遂)收取工程回扣之犯行,依憑黃0民於偵查中之自白,說明黃0民就所收取之回扣均轉交或由廠商直接交付予王0山或綽號「小潘」之成年男子等人處理,經調查結果,復查無黃0民就所經手之回扣有所得,而黃0隆、王0山則否認犯罪,無從調查其各自分受所得,因認就其二人關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沒收追繳之所得財物,其等實際所分得之數不明,基於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之分配追繳法理,由黃0隆、王0山平均分擔追繳沒收,若無法追繳沒收,應以其等之財產平均分擔抵償之。經核原判決所為說明,並無違誤。要無黃0隆、王0山上訴意旨所稱,原判決論斷有違證據法則、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另原判決已敘明黃0隆、王0山之金融帳戶資料雖無資金異常之處,然此並無法反證推論其等無收取本案工程回扣款之理由。黃0隆、王0山上訴意旨仍執此為指摘,顯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