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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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名譽權被侵害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2021-07-2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名譽權被侵害者,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害人雖得請求法院為回復其名譽之處分,惟其方式及內容須適當而後可。倘法院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及當事人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認為須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道歉啟事時,其所刊登之方式及內容,應限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必要範圍內,始可謂為適當之處分。原判決既已認定:上訴人在中國時報A1頭版、蘋果日報C1影劇版頭版刊登系爭文章,其中僅有如附件B所示文字為虛構而不實指控被上訴人斂財,其餘所述「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0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等語,乃正0基金會所為自辯與澄清,與被上訴人無涉,被上訴人無權請求上訴人自系爭文章內除去該部分文字並為道歉聲明內容等情,乃其命上訴人登報如附件二之道歉聲明,卻包含「並誹謗達0基金會負責人達瓦0仁指責正覺基金會對川震捐款」等文字,其內容自非適當。其次,上訴人前雖將系爭文章刊登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二分之一版面,惟系爭文章內容逾三、四千字,其中經原判決認屬虛構不實之部分,僅有如附件B所示119個字,所占篇幅比例約百分之三、四,乃原判決竟命上訴人以其刊登系爭文章相同大小之報紙版面,刊登如附件B之道歉聲明,似亦逾越必要範圍,難謂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