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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返還房地事件

2021-07-23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乃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制定,此觀該條例第1條規定即明。是該條例所稱之老舊眷村,係指於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而有該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且應以整體眷村為觀察,非以個別眷舍為據,否則難以達成該條例第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準此,原符合該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內之個別眷舍,雖於69年12月31日後經核准自費整建、改建,惟不失其軍眷住宅性質,仍屬眷改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而有該條例之適用。查系爭房屋於重建前,或為62年4月前已建造完成,或為政府接收之日產,其所在系爭眷村係於69年12月31日以前即存在之國軍老舊眷村,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系爭房屋即屬眷改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之眷舍,原審認應適用眷改條例之相關規定,於法並無違誤。次查,原審既認附表二所示編號二、五眷舍之承受權益人鍾0密、張0月仙死亡後,其繼承人未就該等眷舍申請承受權益,即未承受其二人與被上訴人之使用借貸關係,因認該使用借貸關係於其二人死亡時,已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而消滅,自無不合。
再按,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原配住人王海榮於受核准配住其眷舍時,被上訴人無得因一定比例眷戶同意改建而有需用系爭土地之情事,惟於眷改條例施行後,為達成改建目的而需用系爭土地,係屬不可預知之情事,為原審所確定,自與王0榮於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後之91年7月24日獲准自費重建無涉。又系爭眷村係依眷改條例規定之法定程序進行改建,有前述各該行政法院判決可稽,則原審未適用國防部69年5月30日(69)正歸字第0000號令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亦無違背法令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