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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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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約金酌減考量之因素

2021-07-23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要旨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標準。查原審就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並未查明上開各項情形而為斟酌,僅以被上訴人每日至少受有租金6000元之損害,及泛謂參酌社會經濟情況等,即認被上訴人請求按日以12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無過高,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