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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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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刑法第221條第1項構成要件

2021-07-1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成立要件。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是行為人假借神靈之說及陰陽調和之術,使被害人相信而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端視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之錯誤或無知,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或因而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影響甚至壓抑或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定;如行為人所告知之事項或其行為,並未令被害人畏懼恐怖或因而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被害人之性自由決定權未受侵害者,即難謂為違反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