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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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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構成要件之解釋與認定

2021-07-1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55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所謂「欺瞞」之方法,除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外,尚包括對被害人予以隱瞞之行為,亦即「欺瞞」係指欺騙或隱瞞,除積極之欺騙行為之外,消極隱瞞、不明確告知之情形亦屬之。原判決以上訴人明知啤酒內摻有含第二級毒品MDMA神仙水之事實,卻消極隱瞞,佯裝為一般啤酒,供劉○姿及黃○穎同樂宴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已與上開「欺瞞」之要件該當,因而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無違法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