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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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人陳屬與其親身體驗事實與證人個人意見性質不同
2021-07-1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人陳述與其親身體驗事實具有不可分離或相關聯之事項,非屬傳聞證言,此與證人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而無證據能力者有別。證人即上訴人母親葉0針於警詢中證稱:「我發現上訴人把我平常放在三樓的物品,搬到一樓燒,所以我覺得他是故意放火」等語,依其所述內容,應屬葉0針親身見聞及與其體驗事實具有不可分離或相關聯之事項,並非葉0針單純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尚非不得作為證據。又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母葉0針在偵查中所陳:「被告(指上訴人)有說如果我沒給他錢,他要放火燒房子」等語,認定上訴人係因於案發當天向葉0針要錢未果而心生不滿,乃為本件放火犯行,已於理由內敍明綦詳。上訴意旨謂其並非因向葉0針要錢未果,心生不滿始放火,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要屬單純事實之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況上訴人是否因向其母要錢未果,始起意放火,此僅屬其犯罪動機之細節問題,並不影響本件主要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上訴意旨執此無關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