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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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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雇主不法解僱勞工應認其拒絕受領勞工提供勞務

2021-07-0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5號民事裁定要旨
雇主不法解僱勞工,應認其拒絕受領勞工提供勞務,負受領勞務遲延責任。且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受僱人給付勞務,受領勞務遲延之狀態,始得謂終了,在此之前,受僱人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原審謂上訴人非法解僱被上訴人業務經理職務,足認上訴人拒絕受領被上訴人之勞務給付,應負受領遲延責任,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催告再給付勞務前,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