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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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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當事人適格與時效中斷等相關認定

2021-07-0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乃本院自104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後所持之見解。
又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30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土地為王0齊遺產,王0齊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屬被上訴人全體公同共有,系爭土地經第三人於92年10月30日盜賣,上訴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於94年9月27日請求上訴人為國家賠償遭拒,王0庸等五人於95年3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乃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屬公同共有之債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國家賠償,固得中斷時效,惟於上訴人拒絕賠償後,如未於六個月內起訴,其時效仍視為不中斷。而王0庸等五人起訴時,倘未經王0子同意,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直至王0子於同年4月25日自行追加為共同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審未遑究明王0庸等五人起訴時,是否已得王0子同意?或有無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情形?若未得王0子同意,或無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情事,王0子追加為原告時,距上訴人拒絕賠償之日是否已逾六個月而使原來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即逕以王0庸等五人起訴時之聲明係命上訴人給付王0庸等五人及王0子,遽認其請求權未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