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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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執行之競合
2021-07-0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第三債務人給付之訴訟後,債務人自己仍得對第三債務人提起給付之訴訟,兩者並非同一之訴訟;兩訴訟判決結果倘均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債權人可選擇請求代位訴訟判決之執行或代位請求債務人本人訴訟之判決為執行,一判決經執行而達其目的時,債權人之請求權消滅,其他判決不再執行(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第三債務人給付,債權人雖有代位受領第三債務人給付之權限,但係指向債務人給付而由債權人代位受領而言,非謂債權人得請求第三債務人直接對自己為清償,債權人如欲以之清償自己對債務人之債權,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準此,債權人固可選擇請求代位訴訟判決或代位請求債務人本人訴訟判決為執行,惟其利益均應歸之於債務人。是債權人持其代位訴訟判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仍得持其自己之訴訟判決為執行名義對第三債務人之同一標的為執行,而發生執行競合時,債權人代位訴訟為執行名義所為強制執行之利益應歸之於債務人。執行法院將執行案款依執行名義分配予被上訴人,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