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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行為非當然無效,仍須法院宣告無效

2021-07-08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64條規定: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是以,財團董事違反其捐助章程規定召集董事會改選董事及董事長行為,尚非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並非當然無效,僅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對為改選行為之董事向法院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本件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確認上訴人莊0明與被上訴人間之第十六屆董事、董事長委任關係,上訴人蔡0孝與被上訴人間之第十六屆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之判決,駁回莊0明、蔡0孝之上訴,無非以:莊0明、蔡0孝分別為被上訴人第十五屆董事長、董事,任期均至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就任前曾簽立切結書及辭職書表明非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下稱總會)銓衡委任,不再擔任董事;又被上訴人捐助及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本會置董事十五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中會信徒中產生(其中總會提二名,八名應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各自提二名,五名則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協議由從事醫療經驗人員或基督徒社會賢達人士中提名)。董事須有至少三分之一具有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下屆董事依上述原則選聘之,並由原任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由新任董事長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莊0明、蔡0孝及第一審共同被告黃0顯、莊0信(下稱莊0明等四人)未獲總會及七星、台北、東部、新竹中會(下稱四中會)提名為第十六屆董事候選人,莊0明竟於101年5月31日召開第十五屆第十九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選任含莊0明等四人共12人為第十六屆董事(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並推選莊0明為董事長,該改選程序因違反系爭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以101年6月6日函令重新改選第十六屆董事。第十五屆董事即訴外人謝0蘭、陳0玲、黃0星、連0方、劉0恩、蔡0波等六人乃依系爭章程第11條:「董事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超過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之規定,於同年11月15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下稱系爭臨時董事會),決議選聘總會及四中會提名之訴外人黃0生等15人為第十六屆董事,並推選黃0生為董事長(下稱系爭臨時董事會決議)。乃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並未賦予董事會對於下屆董事之提名權,倘董事會認此項重要管理方法不完備,應依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即賦予董事會提名權)。系爭董事會逕自提名莊0明等四人為第十六屆董事候選人並當選,違反系爭章程第6條及民法第62條強制規定而自始當然無效。至於主管機關許可財團法人董事之變更及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之判斷標準,僅涉及醫療法第44條之行政審核程序,核與系爭董事會決議違反上開強制規定係屬二事。莊0明於另案自承其於101年11月8日、9日收受禁止其行使被上訴人第十五屆及第十六屆董事長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2363號),其無權參加系爭臨時董事會,則謝0蘭等六人依系爭章程第11條召集程序召開系爭臨時董事會,就總會及四中會合法提名之第十六屆董事名單進行決議,於法並無不合,黃0生為合法選任之被上訴人第十六屆董事長,自得代理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與莊0明、蔡0孝之第十六屆董事,及與莊0明之第十六屆董事長委任關係均不存在等詞,為其論據。惟查莊0明召集系爭董事會,以未獲總會及四中會提名之莊0明等四人並選任彼等為第十六屆董事,固違反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然莊0明、蔡0孝此違反系爭章程改選董事行為,所違反者,尚非屬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首揭說明,唯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而被上訴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迄未對為該改選行為之董事聲請法院宣告該行為為無效,為兩造所是認,則莊0明召集選任莊0明、蔡0孝為董事之系爭董事會決議行為,於法院宣告無效前,尚難謂為無效。原審察未及此,遽認系爭董事會決議違反系爭章程第6條及民法第62條強制規定而自始當然無效,適用法規難謂無誤。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