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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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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案廣告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關聯與法律適用

2021-07-07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104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又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本件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委託之廣告文宣,僅強調建築外觀之清新、美觀等抽象性描繪,買方與伊之銷售人員並未就建築外觀特別提出要求或說明,建築外觀非兩造契約之一部分等語。觀諸上訴人之廣告文宣記載:「反應自然的一抹留白…耀眼的白色外觀賦予清新的建築表情」;「對於紐約白派建築大師理查邁爾而言,白是包容一切的顏色…」;「白色柱列有如高聳入雲的大樹,也仿彿白色的羽翼向天空昂然伸展」等文字;參以證人即系爭建案銷售人員吳0璉證稱:伊並未向消費者說明將來建物是白色的,伊接手的客人亦未強調喜歡白色外觀等語;證人即看屋者高0齡證稱
:當時接待人員放影片及帶看模型、樣品屋,伊看到模型是白色的,伊忘記是否有介紹係白色外觀建物,但因考量預算而購買他處等語;證人即購屋者莊0惠證稱:銷售人員介紹是白色外觀,伊於看屋未下訂前,並未向銷售人員表示在意外觀顏色等語;復酌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3項之約定,似非全然無稽。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就建築外觀顏色,是否已具體明確表示係「純白」色,而可為契約之內容?倘是,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就該純白色外觀之廣告訊息已為洽談、說明,兩造使之成為要約而簽訂契約?又系爭契約明訂上訴人有建築外觀(包括顏色)修正權,兩造有無將該廣告內容排除於契約之外?均非無疑,自待探求釐清。乃原審未察,就上訴人上開抗辯,未調查釐清,說明其心證之所得由,即逕以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已事實上描述純白色外觀建物,已足使消費者產生信賴,即為契約內容之一部,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非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