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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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與違章建築
2021-05-0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所應審究者,僅在於該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物有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原審認上訴人就系爭B建物雖有事實上處分權,但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因而駁回其此部分之本訴請求,另就被上訴人依所有權所提起之反訴,判命上訴人拆除系爭建物,將其無權占用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於法並無違誤,且無悖於物權「一物一權」之原則。至系爭執行事件所依據之執行名義,是否具有瑕疵,則非屬本件應審究之問題。又當事人於第二審就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且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者所提起之反訴,經他造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規定,即屬合法。查被上訴人在第二審所提起、而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反訴,業經上訴人於原審104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兩造並就此部分行言詞辯論,其反訴之提起於法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