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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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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中備忘錄之法律定性-預約或本約?

2021-04-3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要旨
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倘將來無法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本約,仍屬預約。兩造就系爭備忘錄究屬預約或本約有爭執,原審認定兩造所訂系爭備忘錄就合建之土地、資金、分屋比例、搬遷費用及房租補償等雖有約定,惟就工期、建物之構造、建材及設備,合建完成後土地及建物之點交、移轉等一般合建房屋契約之重要事項均未約定,且約定須另訂合建契約以補充之,可見兩造無從逕依系爭備忘錄履行合建義務,而須另訂合建契約本約以為履約之依據,因認系爭備忘錄屬預約,並未違背法令。
原審係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約定及證人鄧0之證詞,認定兩造須另訂合建契約本約作為履約之依據,非謂系爭備忘錄第6條第1項後段之約定,係兩造成立合建契約之停止條件,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顯有誤會。
再原審已認定兩造成立系爭備忘錄,且該備忘錄為有效,原判決贅述「就系爭備忘錄之成立、生效與否,自無再予審究之必要」,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復執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