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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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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解釋適用

2021-04-30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 項所稱「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係指依該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即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而於治療中始經查獲於請求治療「前」之該項未發覺之施用行為而言,然此並非意謂於治療中又繼續施用毒品之行為,亦有此條文之適用,否則,豈非反而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一方面自動向上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一方面卻又在治療期間可繼續施用毒品以規避處罰,實與該條鼓勵戒毒自新之立法意旨相悖,殊非立法原意。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107年8月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係在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起接受替代療法之期間所違犯,與上開寬典要件不符,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 條第2項之適用。經核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