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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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求子女扶養費事件/民法第1084條第2項
2019-10-2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裁定要旨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而言,此之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而與同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不同。
又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雖為家事非訟事件,但依家事非訟與訴訟程序交錯之法理,當事人究係依生活保持義務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審判長應於審理時,分析各該請求權要件,使當事人敘明其主張。本件相對人向臺中地院聲請命再抗告人按月給付相對人關於丙○○等3 人之將來扶養費部分,無論其起訴狀或家事更正狀(均附於臺中地院家親聲字卷)均未表明究係依何規定為請求,則相對人究係依生活保持義務規定?或係依生活扶助義務為請求?尚有未明,臺中地院家事法庭遽認相對人係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為請求,原法院未予指正或查明相對人請求之依據,逕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踐行之程序有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