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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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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判決應補充判決而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2012-12-2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始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起訴乃訴訟上之請求,若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而業經起訴之數個獨立犯罪事實,應併合處罰者,如確定判決僅就部分之罪,於主文欄諭知被告所論處之罪刑,其餘未記載部分,國家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其具體內容,既未經確認,即純屬漏未裁判而應補充判決之問題,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