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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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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祭祀公業規約存在與否有無確認利益

2019-10-26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以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2項定有明文。規約之存在與否,係指規約之訂立有無經派下員意思合致成立,與經合意訂立之規約之有效與否,尚屬有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規約不存在,固屬事實而非法律關係之確認。惟揆諸系爭規約內容,涵蓋派下權之取得及行使,委員之選任及職權,暨祀產之處分、收益等事項,其存在與否,難謂無致被上訴人之派下權受侵害之危險。而被上訴人為除去上開危險,除提起確認系爭規約不存在之訴外,無從提起其他訴訟,以求統一解決因該規約可能發生所有法律關係之爭議。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基礎事實即系爭規約不存在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職權所認定系爭規約未經全體派下同意訂立之事實,因而判決確認系爭規約不存在,其中關於確認標的為法律關係之理由論述,固未盡妥適,惟其結果並無二致,仍應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