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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闡釋
2012-12-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固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學理上統稱為上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然其實前段規定為原則,但書為例外。自其反面而言,倘有下級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而撤銷之情形,該上級審即得諭知較重之刑,此所稱法則,包含刑法總則、分則與相關之特別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