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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檢察官撤回起訴須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2012-12-15
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3087號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65條之規定提起公訴或追加起訴之案件,除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外,法院即應予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是撤回起訴如未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即不生撤回效力,自不影響案件已繫屬法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