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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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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承攬人未完成工作與其完成之工作瑕疵係屬二事

2019-03-2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承攬人未完成工作,與其完成之工作有瑕疵,係屬兩事。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其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而將未完成之工作,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兩造97年間就新增路改工作,係約定改善系爭工程路段全面路基,而上訴人僅就當時路面出現龜裂部分之路基施作。上訴人99年間所為之系爭路改工作,原屬新增路改工作應完成之工作內容,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97年間,除上開路面龜裂之路基外,就系爭工程其餘路段路基不良部分,如依約施作,似難謂已完成新增路改工作。則其於99年間施作系爭路改工作,既屬新增路改工作約定之工作內容,自係施作尚未完成之新增路改工作。故倘被上訴人就該未完工之新增路改工作,並未給付工程款,上訴人於完成系爭路改工作後,能否謂其不得請求該部分之工作報酬,非無研求餘地。原審就此未詳加審酌,徒以系爭路改工作,原屬上訴人就新增路改工作應完成之內容,即謂其係修補瑕疵,應自行負擔費用,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決,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