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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

2019-02-1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當得利乃對於違反公平原則之財產變動,剝奪受益人所受利益,以調整其財產狀態為目的,其判斷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有歸責性及違法性存在為必要。而專利權雖屬無體財產權,然於支配關係上近似於民法之物權,一旦專利權之支配關係受到破壞,隨著專利權之受損害,往往發生不正當財產損益之變動,而產生「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之情形。專利侵權之救濟方式,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須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與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不同。專利權既亦屬財產權,而專利法並無排除民法不當得利適用之規定,基於財產法體系而論,專利權人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原審就此所為之論斷,固非無見。惟按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且關於應返還數額,應以返還義務成立時為計算標準。查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授權,即製造販賣具有請求項6技術特徵之系爭產品,受有不當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利益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原審就上訴人應返還之不當利益,自應以其返還義務成立當時,所受之利益為度。而擅自實施他人之專利財產權,使用人所能獲得利益,應依其實施該專利,於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而非逕以專利權人所受短收授權金之損害為判斷依據。原審以被上訴人98年間所制定,包裹授權含系爭專利在內共199件專利之空白系爭授權合約中,約定之授權金,作為判斷上訴人自92至101年間,無法律上原因實施系爭專利,應返還利益之唯一計算依據,不僅於時間上有相當落差,且上開計算所得數額,與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未支付對價(授權金)即使用系爭專利而受之損害額,是否有所差異,尚待釐清。又上訴人辯稱:縱未在lead-in區域軌道上記載任何資訊之DVD-R空白光碟片,仍可為DVD 光碟機正常讀寫資料,系爭產品有無使用系爭專利有關資訊,其功能不受影響,系爭專利對系爭產品之貢獻度極微等語,倘屬實在,上訴人因使用系爭專利所獲之利益,能否猶謂與被上訴人上揭包裹式之授權金相當,亦有疑義。
再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法院為判斷時,應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
關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以為認定之依
據。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查被上訴人於92年間即知悉上訴人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曾於93年間在義大利國對上訴人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相對應專利,而遭該國法院以未侵害為由駁回其請求。自是而後,至提起本訴(103年4 月28日)前,10年間未再對上訴人為任何之權利主張。似此情形,依社會交易之慣習,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顯於相當期間,怠於行使權利,上訴人係基於正當信賴而長期使用系爭專利生產系爭產品,於其長期且大量生產後,被上訴人再為本件不當得利之權利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致其權利應失效等語,是否全無可取,非無研求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