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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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之繼承與確認遺產之確認利益
2018-07-2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須於同法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及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仍有賸餘,始歸屬國庫。又依民法第1181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則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催告期間屆滿前,既無從知悉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存在,而不得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遺產於斯時尚未歸屬國庫。查本件公示催告繼承人聲明承認繼承之期限於101年8月5日屆滿,而公示催告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期限則於102年8月8日屆滿,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系爭遺產在一○二年八月八日前並未歸屬國庫。果爾,上訴人於一○二年八月五日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無確認繼承權實益,不無研求餘地。原審徒以上訴人未於一○一年八月五日前向遺產管理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遺產已歸屬國庫,遽認其於上開時間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已無實益,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