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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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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之意涵及殺人後之遺棄屍體之罪刑認定與法律評價

2018-07-2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要旨
    數罪併罰,係指出於各別之犯意,實行數行為,獨立構成數犯罪,與實質一罪,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之行為,而論以一罪之情形有別。又殺人後之遺棄屍體,除有殮葬義務者外,若殺人以後去而不顧,並未將屍體有所移動,故難遽論該罪,惟如有將屍體遺棄他處之行為,自可論罪。原判決勾稽調查所得,以莊○仁等人於殺害朱○如並搜括身上財物後,另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尋找棄屍地點,於覓得前述山區編號61380 號電線桿附近之山溝位置,即將朱○如遺體棄置山溝內,所為與前揭強盜殺人之罪,係基於不同犯意,應予以分論併罰,已據原判決論述明白,乃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莊○仁等人既有將朱○如屍體移置而棄入他處(山溝)之行為,非單純去而不顧,論以前揭遺棄屍體之罪,無李○維、邵○威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