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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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扣押期間得否認為喪失票據權利?
2018-01-0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上訴人原執有附表四所示支票遵期提示遭退票後,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因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扣押,迄九十八年三月三日始發還,上訴人於扣押期間未占有支票,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而支票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惟於支票遭扣押期間,上訴人是否即喪失票據上權利而非票據權利人,並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認,即逕謂上訴人於回復占有前,非該支票之執票人,無票據權利可得行使,未免速斷。
又倘上訴人仍屬票據權利人,因支票遭扣押而喪失占有,致無法行使追索權,是否屬請求權之行使有法律上障礙之情形?此與其票據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所關頗切,亦待釐清。再者,本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七七號判例意旨,係指檢察官扣押票據交付保管,保管人本其保管人之地位,得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之行為,提示系爭支票行使追索權,與判斷上訴人是否仍屬票據權利人,係屬二事。乃原審徒以上開支票於扣押期間有執票之保管人得行使票據請求權,即認上訴人行使請求權無法律上障礙,亦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