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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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00條 使用正中宅門之情形與類推適用
2018-01-0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依民法第800條第1項本文規定,得請求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者,限於同法第799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情形。所謂區分所有建築物者,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參照)。倘為不同建號之建物,而無共有之共同部分者,並非區分所有建築物,自無民法第800條規定之適用。
又民法第800第1項規定之必要使用權,對於住宅性質之他專有部分所有人而言,除負有正中宅門使用之容忍義務外,更須容忍私生活領域之干擾,自不宜過度擴張適用範圍。查系爭房屋與一四二之一號住宅房屋,雖係以同一建造執照興建並經核發同一使用執照,且主體結構相連接,惟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房屋為新北市○○區○○段○○號,一四二之一號房屋為同段一六九六建號,二者並無共同使用部分,即非屬區分所有建築物,能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八百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即非無再酌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