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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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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無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

2017-12-31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1號民事判決要旨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是否有害及債權,應就債務人行為時之全部財產觀察。倘債務人雖為減少財產之行為,但其財產尚足以清償債務時,對於債權清償既無妨礙,債權人自不得撤銷。查原審就黃○鑫共有土地之價值為何,未予認定,即謂其不足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務,已有可議。且上訴人一再抗辯:黃○鑫為贈與行為時,尚有對訴外人之債權,並持有有價證券、保險單、基金等,金額遠大於被上訴人債權云云,提出銀行存摺、支付命令、理財存摺等為證。倘非虛妄,黃○鑫雖將系爭土地贈與及移轉登記與翁○媛,如其財產仍足以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務,能否謂被上訴人得撤銷是項行為,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遑調查審認,遽認上訴人間之贈與及移轉登記行為,有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決,並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