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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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要件與意涵
2017-12-3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97號刑事判決要旨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罪(修正後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尚未施行生效》),係鑒於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對其拍攝、製造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色情物品,此等經驗往往對兒童及少年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之心理上或生理上傷害,對社會亦有深遠之負面影響,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使免於因任何非法之性活動而遭受性剝削而設。是本條項保護之法益係屬國家或社會之公共利益,其所侵害之權利,並非被害人在私法上所得自由拋棄,或在刑法上可以自損之行為,自無得由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之適用。上訴人以其係得A 女之同意始拍攝其二人之性交影片,執為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揆之說明自屬無稽,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