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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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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個案審認及民法僱用人責任

2017-12-2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原審所稱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而來,該標準表為勞工向保險人請領殘廢補助費之標準,僅載有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並無各殘廢等級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若干之記載。乃原審未具體調查審認朱達俐受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及因本件受傷而減少勞動能力之實際情形為何?徒以朱○俐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為精神障害類殘廢等級七,並依普通傷病失能補助費給付標準第七等級給付四百四十日與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之勞動失能給付標準之比例計算,認定朱達俐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36.67%,已嫌疏略。且朱○俐係六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系爭事故發生於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距離其於六十五歲強制退休時尚有三十四年又十個月十三天,原審認定為三十五年,並憑以計算其減損勞動力所受之損害,遽為林○偉此部分不利之判決,亦有未洽。
    其次,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查證人陳○宇、顏○展一致證述:主管說全部的人都要參加等語;且依朱○俐提出系爭電子郵件及附件「九份活動說明」記載「如果沒有達到目標就要自付一千元,……Dally 對參加此活動或需自費一千元均無表達任何異議。……Dally說她不想去,Kelly表示此為分行活動,……Kelly有和Dally媽媽溝通此為分行團體獎勵活動且希望Dally 可以參加」,似見朱○俐因未達到業績而需自付一千元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並經Kelly 強力勸說始參加。如果無訛,則朱○俐一再主張美商花旗銀行規定員工都要參加系爭旅遊活動等語,是否全無足採?即非無再進一步研求之必要。究竟Kelly 身分為何?是否為朱○俐之主管?倘系爭旅遊活動係美商花旗銀行房貸部門主管規定其所屬員工均須參加之活動,則能否僅以舉辦日期為假日或經費來源為部門獲得之競賽獎金,即認屬同事相約假日出遊之活動,而非美商花旗銀行或板橋分行舉辦之公司活動?亦值深究。再依證人黨○君證稱:「業務員開自己家的車去,……沒有認識的人就看誰的車有空就安插進去,這些分配是由另外一個主管來分配坐車的」等語,核與證人黃○棋證稱公司有張分配表指定誰坐誰的車等語相符。果爾,苟林政偉係在該分行房貸部門全體員工必須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情形下,由該分行主管指定人員包含林政偉在內之有車業務員駕駛車輛,且分配搭載各車之人,則能否謂林○偉於該日駕車搭載朱○俐,並非執行主管因應該活動所為之指示或命令?林○偉執行該項公司旅遊活動駕車搭載同仁之行為,是否不足以認為在外形客觀與內在關聯上(與僱用人所委辦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連性,為僱用人所能預見)與執行公司旅遊活動之職務無所關聯?均非無疑。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就此即予指明,原審仍未詳加審究,遽認林○偉駕車搭載朱○俐,係其個人參與員工活動及基於同事情誼所為,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進而就此為朱○俐不利之論斷,尤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