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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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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如有錯誤能否聲請更正?

2017-12-0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十八年聲字第三○七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支付命令之核發,並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上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請求內容未必詳悉,僅以支付命記載內容,作為決定是否聲明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更正,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記載,一望即知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始得為之。查本件自系爭支付命令之記載觀之,是否一望即可知(主文)第一項所命再抗告人等連帶給付「新台幣」二十六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其客觀上是否不足以影響再抗告人是否對之聲明異議之判斷,均非無疑。原法院未遑究明,遽為再抗告人不利之判斷,不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顯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