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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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禁止駁回訴訟於上訴程序未繳裁判費
2017-12-09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禁止駁回訴訟之規定,固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惟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該當事人於補繳期限屆滿且法院據此駁回其上訴前,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於裁定駁回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前,尚不得逕以當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又法院裁定經上級法院廢棄者,即失其存在,回復至未為裁定之狀態。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雖均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惟有關駁回訴訟救助聲請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廢棄,原法院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即失其存在。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依上說明,自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