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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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賣公告未記載增建部分之效力
2017-07-2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建築物增建部分如附合於主建物為其一部,其拍賣效力及於增建部分,縱拍賣公告未記載增建部分之面積,亦無不同。執行法院應按系爭房地(含增建部分)公告拍賣時之狀態,將該房地(含增建部分)所有權移轉予拍定人。該增建部分倘係違建而遭拆除,執行法院即無從辦理,自有侵害拍定人利益之情事,於拍賣程序終結(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請撤銷拍賣程序。此與拍定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無涉。查系爭房地於一○三年八月五日拍賣,由再抗告人得標,為原審所確定。卷附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另載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執行拆除。則該違章增建部分是否已遭拆除,要與拍賣程序終結前有無侵害再抗告人之利益所關頗切。原法院未遑詳究,遽以前揭情詞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非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