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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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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8條 主參加訴訟之所謂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2017-07-2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所謂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三八號判例參照)。申言之,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判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就該訴訟即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訴訟參加。本件再抗告人請求撤銷陳○昌、陳○宏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該信託登記,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主要爭點係陳○昌將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陳○宏之所為,是否有害於陳○昌債權人之權利而應予撤銷。又其依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請求確認陳○源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先位),或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請求撤銷陳○昌與陳○源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備位),主要爭點為陳○昌與陳○源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先位),或是否有害於陳○昌債權人之權利(備位)。上揭本訴訟之請求,均涉及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及抵押權登記,是否無效或應予撤銷之判斷。其判決效力可及於陳○昌之其他債權人(指撤銷之請求勝訴者),或雖不及之,但陳○昌之其他債權人私法上之地位,因再抗告人勝訴(指確認請求部分)或敗訴(指確認及撤銷請求部分),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相對人主張其為陳○昌之債權人,已對之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並獲勝訴之判決一節,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依上說明,相對人就再抗告人與陳○昌間之本訴訟,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本訴訟繫屬中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