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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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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製造毒品罪既遂之認定基準

2012-11-3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製造毒品罪,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本件查獲之物品中既已呈現晶體沉澱物狀態,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已達純化結晶步驟,而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製成品,即臻製造既遂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