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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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著作簽名落款之真偽與否認定與意思表示瑕疵
2017-07-1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覆原法院函(原審卷五一頁)記載「三、美術著作尚未完成前通常不會蓋章或簽名(落款),也是市場上判斷該作品是否『完成』之主要依據之一,而完成與否,對其在交易市場價值通常有影響。此外,業界亦無法接受第三人私自在原作者之美術著作上加蓋原作者之私章,即使該私章為真品」,似見習慣上,美術著作人係以自己落款為是否完成該畫作之依據。兩造間買賣標的物之郭文遠畫作,除系爭二十二幅畫作外,均經郭○遠簽名並蓋章,則郭○遠是否均在畫作上簽名並蓋章以示該作品完成?果爾,系爭二十二幅畫作既未經郭○遠蓋章,得否認係郭○遠已完成之畫作?而被上訴人未告知上訴人系爭二十二幅畫作係其於郭○遠亡故後自行蓋章於其上,即以該畫作係郭○遠已完成者予以出售,是否不足以構成施行詐術?倘系爭畫作係郭文遠未完成之畫作,上訴人可否以受詐欺為第一次買賣意思表示為由撤銷該第一次買賣意思表示一部或全部?均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