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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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修改工作規則寄送電子郵件卻未檢附工作規則之效力
2017-07-0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有無「自認」,法院應審酌該當事人之訴訟行為、相關訴訟資料及全辯論意旨為判斷。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即主張被上訴人無權駁回其退休申請等情,嗣後仍維持相同主張,可見其對退休應經被上訴人准許乙節始終存有爭執。而就第一審法院法官所問:「本案原告所適用之員工退休辦法為本院卷第七頁或第八十五頁?」兩造陳稱:「本件應適用第七頁以下之員工退休辦法」云云,是否為上訴人自認其同意退休應適用第七版退休辦法?抑僅自認第七版退休辦法為其退休申請時之規定?其有無自認退休應經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之不利事實之意?尚欠明瞭。原審遽認上訴人於第一審「自認」退休爭議應適用第七版退休辦法,其退休應經被上訴人之總經理核定,已有未洽。
次按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勞工知悉其內容,該揭示應置於勞工易認識之狀態,始足當之。第七版退休辦法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第七次修訂之版本,為原審所認定。而證人張○雪所稱E-MAIL方式公開揭示之日期為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且僅以「人力資源部及管理部計有二十三項辦法修訂,修訂後追溯核准日起實施」、「本次修訂之人事及管理規章等二十三項辦法,係依金控母公司、勞工法令、法令遵循室制定之『各部門法規制定及修正原則』及現行作業方式修訂」、「修訂後辦法已更新於公司內網法規專區中」等文字通知上訴人,則第七版退休辦法之公開揭示,是否置於上訴人易認識之狀態?上訴人主張:系爭退休辦法之修正,為被上訴人片面更改不利於伊之勞動條件變動,且未盡揭示公知之義務云云,是否可採?即有進一步研求之必要,原審未予審究,逕謂第七版退休辦法業經被上訴人公開揭示,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亦嫌粗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