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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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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不當得利返還

2017-07-0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非債權人而聲明參與分配並經執行法院依分配表發給分配款時,倘該分配款應返還執行債務人,自對執行債務人構成不當得利,尚不得因其係經執行法院依分配表發給分配款,即謂其受領有法律上之原因。洪○嘉業將系爭借款債權連同所設定之抵押權輾轉讓與王○仁等三人,其對李○葉及曾○翔之債權已不存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既非系爭借款之債權人及抵押權人,其自不得以系爭借款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之地位參與分配受領分配款,倘該分配款應返還李○葉,能否謂洪陳○金、洪○哲與王○仁等三人之和解,係執行債權人間就受償款項之分配約定,非債務人李○葉所得置喙,李○葉對被上訴人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自滋疑問。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分配款,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對李○葉不構成不當得利,已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