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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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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人服勞務之使用人於參與本人意思形成受詐欺脅迫之法律適用

2017-04-15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要旨
為本人服勞務之使用人在參與本人意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如因其被詐欺、脅迫;或為本人從事一定事務(包括法律及非法律行為)時,就其是否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者,各該事實之有無?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前段規定,就使用人決之,而由本人主張或承擔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