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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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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票根上航期欄偽填乘船日期屬偽造準私文書

2017-04-0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刑事判決要旨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本件船票票根上「航期」欄偽填乘船日期,係屬偽造準私文書,已詳為敘明其論斷之理由。以本件船票票根既原未記載乘船日期又經截角,即無從再持以搭乘使用,其本身通常不再具有證明或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文書特性,上訴人猶在其上「航期」欄偽填乘船日期,以作為申報交通費之證明,係另行創設證明特定事實存在之文書特性,且其內容尚非完整,應依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而非單純變更本件船票票根之原本內容。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所為係偽造準私文書,而非上訴意旨所指變造私文書,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