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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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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虛偽結婚進入台灣仍屬「非法」

2012-11-1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要旨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就違反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者予以處罰,凡非經合法手續進入者皆包含之,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以維護台灣地區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方法,均屬「非法」,故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台灣地區,其所持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形式上為合法,惟係以詐欺方法取得,即不具實質上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台灣地區。